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环义罚﹝2023﹞54号
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于2023年8月1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00)
处罚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处罚决定时间:2023-09-26